2015年7月10日,歐委會發布第(EU) NO 2015/1125號法規,對第(EC) NO 1881/2006號作出了相關修改,并規定了多環芳烴(PAHS)在食品中的最大限量。該項新法規同時也規定了多環芳烴在日本食品鰹節(鰹魚干)和某些波羅的海熏鯡魚中的最大限量。
多環芳烴是一類因為有機物質(包括油、木材、垃圾廢物和煤)不完全燃燒而產生的環境污染物質。多環芳烴屬于可致癌物質,而且在食品加工過程(比如熏、烤、烘培、煎以及炸等等)中也可能產生多環芳烴。在保證良好制造、烘干以及農業/漁業實踐的基礎上,多環芳烴最大限量不僅應對消費者無害,同時還應達到“合理可行盡量低(ALARA)”的標準。因此,歐委會進一步修改了第(EC) No 1881/2006號法規,同時還發布了第(EU) No 835/2011 號法規,設定各種食品中多環芳烴的最大限量,同時還對各種食品(現包括煙熏鯡魚以及罐裝煙熏鯡魚在內)中含有的四種多環芳烴物質的總量作出了限制。
最新更新的歐盟第(EU) No 2015/1125號法規也將鰹節(對鰹魚進行加工制作而成的一種日本傳統食品)納入規定的食品范圍。鰹節的加工制作過程包括切片、煮沸、剔骨以及之后的煙熏/烘干程序,使用木材作為火源。日本相關部門收集到的證據表明,即使在鰹節加工制作過程中采用較為先進的煙熏程序,也仍然無法降低多環芳烴的產生量。因此,該項新法規進一步規定了鰹魚產品中多環芳烴的最大限量。
另外,一種被稱為“Sprotid”的傳統愛沙尼亞食物中可能在不同的季節里(在可捕獲的情況下)會含有小海魚(雞鯽魚或飯鯽魚)以及波羅的海鯡魚。Sprotid食物的標簽信息中必須標明該產品“是否有小海魚(雞鯽魚或飯鯽魚)成分,或波羅的海鯡魚成分,抑或者兩種魚類成分皆有”以及每一種魚類成分的含量比例。由于兩種魚類的體積相當,而且都可以統一歸類為小型魚類,所以煙熏制作過程基本一致,多環芳烴在兩種魚類的限量程度也相當。所以,多環芳烴在煙熏波羅的海鯡魚以及罐裝煙熏小鯡魚中的最大限量與其在煙熏小海魚以及罐裝煙熏小海魚中的最大限量一致。
關于日本鰹節和愛沙尼亞Sprotid的相關信息,歐盟委員會已經對其第(EC) No 1881/2006號法規附錄部分的第6節第6.1.6部分內容作出了如下修改:
改:
各類食品 | 多環芳烴最大限量(μg/kg) | ||
6.1 | 苯并[a]芘(BaP) 、苯并[a]蒽(BaA) 、苯并[b]熒蒽(BbFA) 以及1,2-苯并菲(CHR) | 苯并[a]芘(BaP) | 苯并[a]芘(BaP) 、苯并[a]蒽(BaA) 、苯并[b]熒蒽(BbFA) 以及1,2-苯并菲(CHR)總量。 |
6.1.6 | 煙熏小海魚以及罐裝煙熏小海魚(雞鯽魚或飯鯽魚);煙熏波羅的海鯡魚長度≤14cm;罐裝煙熏波羅的海鯡魚≤14cm;鰹節(鰹魚干,鰹魚);雙殼貝類(新鮮、冷藏或冷凍);煙熏肉以及預備向最終消費者出售的煙熏肉制品。 | 5.0 | 30.0 |